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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2-03-28 15:37
青财税〔2022〕5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对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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