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青工商企发〔2018〕1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涉企“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入推进全市“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现“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
(一)明确整合范围。这次“多证合一”改革,是在我市已经实施“四十二证合一”基础上,全面落实国家层面“二十四证合一”。按照原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意见》对整合证照事项的要求,在“五证合一”和我市第一批及第二批“多证合一”事项继续实施的基础上,第三批将国家层面确定的24项中,我市尚未整合和已经实施但事项名称与国家层面不一致的14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见附件1),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全市实施“五十三证合一”(事项清单见附件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二)规范信息采集。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让企业重复提交材料,提高行政效能,实行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对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原工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意见》要求,共享和采集的信息,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对于办理工商登记阶段申请人尚不具备的以及申请人填报有误的备案信息,不得影响企业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发放,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不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工作方向、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要按照《青岛市商事登记审批信息互联共享工作规则》的要求,做好改革配套工作,确保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改革前后业务管理有序衔接。
三、加强督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改革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青岛市“多证合一”改革第三批整合事项清单
2.青岛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气象局青岛海关
2018年8月21日
附件1:
青岛市“多证合一”改革
第三批整合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 实施部门 |
1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 | 粮食主管部门 |
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公安部门 |
3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财政部门 (省级) |
4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社部门 |
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 | 国土资源部门 |
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 住建部门 |
7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 | 国土资源部门 |
8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商务主管部门 |
9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主管部门 |
10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海关部门 |
11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海关部门 |
12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旅游部门 |
13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气象管理部门(省级) |
14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附件2:
青岛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1 | 营业执照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质监部门 |
3 | 税务登记证 | 税务部门 |
4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人社部门 |
5 | 统计管理登记证 | 统计部门 |
6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 经济信息化委 |
7 | 民办学校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 教育部门 |
8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国土资源部门 |
9 |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 | 国土资源部门 |
10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备案 | 城市管理部门 |
11 | 外地驻青办事机构登记备案 | 商务主管部门 |
12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 文广新局 |
13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文广新局 |
14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开展业务登记备案 | 地震局 |
15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16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公积金中心 |
17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海关部门 |
18 | 电子口岸入网审批 | 海关部门 |
19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 海关部门 |
20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 海关部门 |
21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公安部门 |
22 | 开锁业备案 | 公安部门 |
23 | 娱乐场所备案 | 公安部门 |
24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25 |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26 | 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27 |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28 | 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29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3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3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工商登记事项的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3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备案 | 交通主管部门 |
3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农业主管部门 |
3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商务主管部门 |
35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商务主管部门 |
3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仅限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备案 | 文化行政部门 |
3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备案 | 文化行政部门 |
38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39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备案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40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注销备案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41 | 成立体育经营实体或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的告知 | 体育主管部门 |
42 |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 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
43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食管理部门 |
44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公安部门 |
45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财政部门 |
46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人社部门 |
47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住建部门 |
48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国土资源部门 |
49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商务部门 |
50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商务部门 |
51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旅游管理部门 |
52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管理部门 |
53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