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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的实施意见

创建时间:2017-02-28 16:25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创业成本,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的要求,实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减少登记申请材料,缩短登记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成本,消除创业、创新顾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2、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3、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

  4、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5、由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6、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在现场签署《承诺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还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局、分局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强化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规范,集中组织对登记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3、确保数据质量。进一步完善现行登记系统,确保满足简易登记的需求;登记人员在录入申请人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住所等关键信息时,应认真仔细审查核对,避免数据错误。

  4、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六、施行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9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参照执行。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程序办理。

                              青岛市工商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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